每一次離婚都是一段生活的結束與另一段的開始,然而在這過程中,財產分配成為了許多夫妻心中揮之不去的難題。究竟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該如何才能計算出自己應得的金額呢?以下就讓專業律師來為你解答,並透過範例說明來幫助你輕鬆計算出應得的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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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3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而當夫妻在結婚前並未特別約定財產制者,則在離婚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將依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進行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取得之財產,應於離婚後兩年內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進行分配。其分配方式主要是將夫妻雙方於婚後取得的財產減去該方的婚前財產,再由差額較多的一方給付差額一半的金額給配偶。
離婚財產分配公式
- 夫妻婚後財產-該方婚前財產=剩餘財產
- (剩餘財產差額較多一方的剩餘財產-差額較少一方的剩餘財產)÷2 = 應給付配偶之金額
應注意的事項
- 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需要先扣除結婚前的債務。
- 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如果配偶於婚後取得的財產為負數(即債務),則其剩餘財產差額視同為零。
- 離婚財產分配不包含嫁、贈妝,以及非經由勞力、換取報酬所得之財產(如:遺產、贈與財產等)。
- 離婚財產分配不包括夫妻的「特有財產」,如:夫妻一方的嫁、贈妝,或是夫妻一方的專業工具、用品(如:律師的筆電,或是攝影師的相機等)。
- 當差額較少一方的剩餘財產(即:婚後財產)小於婚後取得之債務時,則在計算離婚財產分配時,應將差額較多一方的剩餘財產一律認定為「零」,且差額較少一方仍需自行清償該債務。
- 差額較多一方所需給付給配偶之金額,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而是需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後的結果。
- 差額較多一方可依《民法1030條之2》規定,於離婚後2年內向配偶請求分配財產。
- 當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隱匿財產,或是違反對配偶之扶養義務時,則差額較多一方可主張不分配財產或減少分配財產。
- 當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特別顯著貢獻時(如:為家庭全心奉獻,或是為配偶的事業付出心力等),則差額較少一方可主張增加財產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範例說明
範例背景
夫妻雙方結婚時,丈夫的婚前財產為200萬元;妻子的婚前財產為100萬元。結婚後,丈夫的財產增加至500萬元;妻子的財產則增加至300萬元。
計算過程
剩餘財產計算:
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 | 剩餘財產 | |
---|---|---|---|
丈夫 | 200萬元 | 500萬元 | 500-200 = 300萬元 |
妻子 | 100萬元 | 300萬元 | 300-100 = 200萬元 |
剩餘財產差額:
剩餘財產 | 差額 | 應給付配偶之金額 | |
---|---|---|---|
丈夫 | 300萬元 | 300-200 = 100萬元 | 100÷2 = 50萬元 |
妻子 | 200萬元 |
因此,若夫妻雙方協商後確認由丈夫給付財產,則因差額較多一方(即:丈夫)應給付差額一半的金額給配偶,故最終丈夫給付給妻子的金額為50萬元。
離婚財產分配常見問題
Q1. 離婚財產分配的時間點是?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的剩餘財產差額應以「離婚時」之時點來判斷。也就是說,若夫妻雙方已經離婚,那麼夫妻雙方於離婚後取得之財產,皆不再納入離婚財產分配的範圍內。
Q2. 離婚財產分配的範圍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夫妻雙方於婚後取得的:
- 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
- 動產:如:車輛、珠寶等。
- 權利:如:股權、專利等。
Q3. 離婚財產分配可以改變嗎?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4,當夫妻雙方已經完成財產分配,並簽訂合約後,若夫妻其中一方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之情況,則可於知悉時起1年內,或離婚日起5年內向法院請求變更財產分配。
Q4. 離婚財產分配可以請求不動產嗎?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妻間的財產分配權並不及於不動產,故差額較多一方無須以不動產抵償。然而,若夫妻雙方協商後同意以不動產來分配財產,則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過戶。
離婚財產分配法律依據
法條 | 說明 |
---|---|
民法第1030條之1 | 說明了剩餘財產差額的定義,以及可計入的財產類型。 |
民法第1030條之2 | 說明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與限制。 |
民法第1030條之3 | 說明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及於不動產。 |
民法第1030條之4 | 說明了離婚財產分配可變更的情況與時效性。 |
離婚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看似複雜,但透過專業的指導與範例說明,相信你也能夠輕鬆計算出應得的分配金額。然而,實際上的財產分配涉及到許多細節與法律問題,建議仍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